承諾的方式有哪些呀(承諾履約的方式有哪些)
承諾方式有哪些?
選擇報名辦理方式采用告知承諾方式如下:
1、選擇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應在報名前仔細了解相關資格考試的報考條件、符合報考條件所需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報考人員承諾的內容、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責任、考試組織機構的核查權力和報考人員的配合義務等,由本人在網上報名系統(tǒng)填報信息。
2、報考人員可在報名開始前通過報名地省級考試組織機構的門戶網站或微信公眾號等渠道獲取內容:考試名稱、考試科目、報考條件等;報名和繳費時間、收費標準、聯(lián)系方式等;資格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有關告知事項。
3、包括證明內容和材料要求、考試組織機構的核查權力和報考人員的配合義務等。報考人員承諾的內容包括: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報考條件;填報的信息真實、客觀;愿意接受考試組織機構的核查,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并接受處理。
4、報考人員作出承諾后,可在未繳費且報名截止前通過網上報名系統(tǒng)撤回承諾。撤回承諾后,報考人員應按報名地考試組織機構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事項,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報考人員撤回承諾的,本年度該項考試中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制。
告知攜族承諾制方式與不采用告知區(qū)別為:
1、資格審核不同,告知承諾制方式:考生填寫的個人信息在線驗核通過之后,可以直接簽署承諾書,繳費,完成報名。報名期間不需要再進行資格審核。不采用告知:報考的考生都需要按照當?shù)氐囊筮M行資格審核,審核通過之后才能報名。
2、派發(fā)證書不同,告知承諾制方式:考試通過后,復審資格,沒歷裂有通過審核,即肢隱閉使成績符合要求也不會派發(fā)證書,不采用告知:考試通過后,成績符合要求可派發(fā)證書。
3、核驗不同,告知承諾制方式:告知承諾制方式進行人工資格核驗,不采用告知:不采用告知進行網上資格核驗。
承諾的方式具體指哪些
法律分析:承諾方式是指,受要約人將其承諾的意思表示傳達給要約人所采用的方式。承諾方式分為明示和默示兩種。所謂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頭或者書面表示承諾。承諾應當以明示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據交易習慣或者當事人約定也可以默示的方式表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承諾的方式具體指哪些
承諾的方式具體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其中明示的方式主要包括通知的方式,承諾人可以口頭通知或者書面通知要約人;而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也可以以行為的方式默示地作出承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第四百八十八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承諾能包括明示和默示兩種方式嗎?
承諾的方式包含明示和默示。承諾一般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承諾能夠以默示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諾方式有哪幾種
法律分析:兩種,明示或者默示。承諾方式是受要約人將其承諾的意思表示傳達給要約人所采用的方式。對一項要約作出承諾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諾以何種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說來,法律并不對承諾必須采取的方式作規(guī)定,而只是一般規(guī)定承諾應當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承諾的方式包含明示和默示嗎
法律分析:承諾的方式包含明示和默示。所謂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頭或者書面表示承諾。承諾應當以明示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據交易習慣或者當事人約定也可以默示的方式表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條 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問承諾方式有幾種
承諾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也可以口頭方式進行。通常,它須與要約方式相應,即要約以什么方式進行,其承諾也應以什么方式進行。對于口頭要約的承諾,除要約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為承諾的方式,承諾的效力表現(xiàn)為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承諾時,合同即為成立??陬^承諾,要約人了解時即發(fā)生效力。非口頭承諾生效的時間應以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為準。一般認為,承諾和要約一樣準許在送到對方之前或同時撤回。但遲到的撤回承諾的通知,不發(fā)生撤回承諾的效力。
任何有效的承諾,都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因此,承諾必須由被要約人作出。被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并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被要約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無論是前者還是后者,其承諾都具有同等效力。(2)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所謂有效時間,是指要約定有答復期限的,規(guī)定的期限內即為有效時間;要約并無答復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如信件、電報往來及受要約人考慮問題所需要的時間),即為有效時間。(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即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
承諾的方式有哪幾種,逾期承諾的情形有哪些
一、承諾的方式有哪幾種
承諾方式是指受要約人將其承諾的意思表示傳達給要約人所采用的方式。對一項要約作出承諾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諾以何種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說來,法律并不對承諾必須采取的方式作規(guī)定,而只是一般規(guī)定承諾應當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一)明示的方法。
一般說來,如果法律或要約中沒有規(guī)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承諾,當事人就可以口頭形式表示承諾。如德國民法典第130條中規(guī)定:“在相對人以非對話方式向其為意思表示時,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fā)生效力。”
(二)默示的方法。
要約人盡管沒有通過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明確表達其意思,但是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諾。如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第161條規(guī)定:“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需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前項規(guī)定,于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需通知者,準用之?!?/p>
(三)以行為承諾。
如果要約人對承諾方式沒有特定要求,承諾可以明確表示,也可由受要約人的行為來推斷。所謂的行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為,比如預付價款、裝運貨物或在工地上開始工作等。如甲寫信向乙借款,乙未寫回信但直接將借款寄來。
此外,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規(guī)定承諾需用特定方式的,承諾人作出承諾時,必須符合要約人規(guī)定的承諾方式。即使是這種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來是很特別的,只要不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屬于在客觀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約人都必須遵守。例如,要約人限定承諾應以電報回答,則受要約人縱以書面回答,不生承諾的效力。但如果要約人僅僅是希望以電報回復,受要約人則不必一定用電報回答。
二、逾期承諾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客觀原因導致的逾期承諾
因客觀原因導致的逾期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出現(xiàn)超過承諾期限的情況。通常情形應該根據具體情況,結合具體的交易習慣來認定。這里所說的其他原因是受要約人預料之外的原因,也即受要約人對該事由的發(fā)生無主觀上的過錯。
在上述情況下,受要約人并不知道也不應知道其承諾已經逾期,其作為善意的一方,可能還在為合同的履行作準備,如果一概將這種逾期承諾認定為無效,可能會給其帶來較大的損失。而如果一概將這種逾期承諾認定為有效,可能會對要約人產生不利。為了平衡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的利益,鑒于要約人清楚地知曉所發(fā)生的一切,《合同法》規(guī)定,如果要約人不愿接受該承諾的約束應承擔通知的義務,否則,該承諾有效。即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二)因主觀原因導致的逾期承諾
因主觀原因導致的逾期承諾是指受要約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承諾會逾期的承諾,即此種逾期是由受要約人的主觀過錯造成的。它有兩種情況:
1、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該承諾到達要約人時也超過了承諾期限;
2、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但是在通常情況下該承諾就不可能在承諾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因主觀原因導致的逾期承諾到達受要約人時就已經超出了承諾期限,影響到要約人所希望從合同中應取得的期限利益。在這種情況下,盡管要約人收到了承諾,為了保護要約人的利益,也不能因此認定該承諾當然有效,從而對要約人產生拘束力。
這時,要約人有權決定該承諾的效力:要約人可以通過及時通知受要約人的方式承認該承諾有效;也可以不對該承諾作任何的意思表示,在這種情況下,該承諾不產生效力,而成為新要約,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新的要約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