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財產,是指什么樣的行為?(隱匿財產)
轉移隱匿財產是什么行為
法律分析:一方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屬于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如果另一方發(fā)現前配偶有上述隱藏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被隱藏轉移的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情形
法律主觀:
(一)2002年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次會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立法解釋列舉了拒不的五種情形,第(一)為“被告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不低價轉讓財產,判決,裁定無法的”。,(二)我國民事訴訟法213條及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至第274條及最高法院《關于法院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等追加、變更被主體的條款,對此類問題都涉及,在程序中未明文規(guī)定對接收逃債財產人或惡意串通協(xié)助逃債的人的強制手段,對被告人躲避,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況在法律規(guī)范的對策,只是實體法規(guī)定了逃債的無效,例如最高法院《關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財產分割約定)其約定無效。,(三)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的】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五百三十九條【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是彼此的債務人,也是彼此的債權人。債務人有義務償還所負擔的債務,轉移財產惡意逃債的行為為我國法律禁止。那么后還債的債務人轉移財產惡意逃債,先履行義務一方該怎么做呢,(一)行使撤銷權,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將侵害債權人的債權,我國法律明文禁止,這在《民法典》里有所體現:“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這里債權人在行使撤銷權的時候應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同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二)財產保全,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作為執(zhí)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后至申請執(zhí)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zhí)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作出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zhí)行。,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對于財產保全,一般情況下是無需由申請人提供擔保。因為此時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不存在因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一)須有有效債務存在,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定有承擔合同,也不發(fā)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債務,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債務承擔。將來發(fā)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承擔,只是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fā)生轉移的效果。訴訟中的債務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擔。,(二)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司法實務中通常認為下列債務不具有可轉讓性:,1、性質上不可轉移的債務,它往往是指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系的債務,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轉讓。,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3、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三)形式要件,依據《民法典》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依照其規(guī)定。,(四)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民法典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份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規(guī)定要求債務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同意,現行許多人誤以為債務轉讓方式只有一種,即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xié)議后再經債權人同意。同意是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實際上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協(xié)議。所以《民法典》這條規(guī)定債務轉移的方式還應包括承擔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讓協(xié)議,經債務人同意及債務人、第三人和債權人三方相互或共同達成協(xié)議的方式。,(五)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只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xié)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乃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系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就很難保證。倘若合同義務受讓人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債權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實現。因此,《民法典》明確要求“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p>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fā)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
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什么叫隱匿財產罪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那么,什么叫隱匿財產罪?接下來由帶您了解相關內容。
一、什么叫隱匿財產罪
隱匿財產罪屬于惡意轉移財產。“在法律文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zhí)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對此行為,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隱匿財產的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三、隱匿或轉移財產的方式及對策
1、銀行存款隱匿轉移方式及對策
(1)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戶。
離婚訴訟前,將平時積蓄或工資卡上的資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銀行帳戶中,庭審時將所剩寥寥無幾的工資卡交至法院質證。
根據目前我國法律相關規(guī)定,只有六家部門才有權利查詢銀行儲蓄,當事人本人以及都無權查詢銀行存款。因此,對于隱匿轉移存款問題的解決,相對較為復雜,難度也較大。但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離婚問題、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查詢,可以很好地保護受損一方的合法權益。如果能夠提供對方的開戶行和賬號,將使查詢變得簡單有效。
(2)將存款取出后另存他人名下
擅自將存款以現金取出(以轉賬方式會留有痕跡),另存銀行或以他人名義另存銀行,卻稱該款已用于日常開支,這也是離婚時某一方常采用的隱匿、轉移財產的方法。
一般而言,法院處理財產,是以現實存在而不是理論存在的數額為準。不能證明現存財產額度,只從理論上推斷財產數目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當對方取走存款并稱,可考慮用一方或家庭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的相關證據,用于反駁和抗辯。但是法院也不會輕易采信一大筆錢款短時間內"消耗完畢"的說法。因此,提供日常開銷的相關證據是較易為法院認可的一種方法。
2、不動產隱匿轉移的方式及對策
(1)隱匿不動產
有些當事人在離婚之前,就已經秘密購買了另處不動產。為使該房產不在共同財產分割之列,在離婚時一般采取隱瞞的策略。
當夫妻感情不和時,就應當敏感地對待對方的行為,收集并提供相關信息和線索,以查詢夫妻共同房產。
(2)將產權交易過戶到他人名下
產權證上只有一人名字的情況下,不能排除一方將房產擅自過戶到他人名下,套取、轉移現金的可能。
采用這種方式隱匿轉移財產,雖然對于交易過程及交易對象的整個流程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可以查詢,但是固定資產變成了現金,受損一方總是難以追回房款的。
當發(fā)現對方有這種轉移財產的可能時,可以及時起訴,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去進行登記并要求不得予以過戶,這樣較易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張
(3)以他人名義購買房產
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他人的名義購買房產,等到離婚之后,再將該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此種方式最為"高超",成本也較大,因為多要支付交易契稅。一般較易發(fā)生在夫妻感情長期不和,離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較為豐厚的情況之下。
但這種情況下,因為房產價值巨大,一般當事人不會將該房產以一般朋友的名義購買,而最常見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義購買。在確有把握的情況下,查詢打入房地產公司購房款的銀行出處,有可能獲得柳暗花明的結果。
(4)婚前雙方出資購房記在一人名下
由于不愿意失去購房機會,在還沒有領取證的情況下,雙方出資購房,但在辦理購房手續(xù)時,一方以各種理由為借口,將房產辦在自己一下名下,等到離婚時卻矢口否認共同出資的事實。
第一,注意查詢出資匯款銀行記錄,或信用卡刷卡記錄,以證明有出資事實;第二,婚前購房出資要將自己名字寫入產權證,或與另一方達成出資協(xié)議。
3、企業(yè)股份隱匿轉移方式及對策
有的當事人有一家甚至幾家公司。對于公司的財產分割,主要問題在于公司財務不規(guī)范或"兩本賬"帶來賬目不實的問題。
這種情況,只能,并申請法院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資產審計。但賬目不實的問題,可能導致評估結果也是"價值高,評估低"。
4、股市資金隱匿轉移方式及對策
股市資金轉移隱匿,常見的有:隱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給另一方炒股的股東代碼或資金號,或證券公司;將股市內的股票拋售后,套取現金,取出后轉移、隱匿。
離婚隱匿財產的行為有哪些
離婚隱匿財產的行為表現為:
1、在辦理房產證時,以“貸款不便”“未領到證不能共有房屋”等為借口,將房產證辦理在自己一人名下,等到離婚時予以否認;
2、對于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登記方將房產擅自過戶到他人名下,套取現金等;
3、將平時的工資轉移到只有個人知道的銀行卡內,擅自將個人的存款以現金方式取出;
4、轉移隱匿炒股信息,將股市內的股票拋售后,套取現金,轉移隱匿等。
起訴離婚的手續(xù)辦理流程
1、寫民事訴狀;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xù);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
4、立案庭審查后,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等通知;
6、法院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會通知開庭時間,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同意離婚,法院進行雙方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fā)《民事調解書》,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fā)《民事判決書》;
8、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離婚,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轉移或者隱匿財產屬于什么行為
法律分析:在法律文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zhí)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對此行為,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6.被執(zhí)行人未按執(zhí)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及時采取執(zhí)行措施。
在執(zhí)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被執(zhí)行人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應當立即采取執(zhí)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執(zhí)行措施,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被執(zhí)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57.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zhí)行人交付特定標的物的,應當執(zhí)行原物。原物被隱匿或非法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交出。原物確已變質、損壞或滅失的,應當裁定折價賠償或按標的物的價值強制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的其他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58.有關單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票證,在接到人民法院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或通知書后,協(xié)同被執(zhí)行人轉移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承擔賠償責任。
隱匿財產規(guī)避執(zhí)行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隱匿財產規(guī)避執(zhí)行是指失信被執(zhí)行人通過各種手段轉移、隱匿財產,有能力執(zhí)行卻拒不執(zhí)行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失信人隱匿財產規(guī)避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執(zhí)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fā)出搜查令,對被執(zhí)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fā)搜查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企業(y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yè)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公司、企業(yè)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