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展期后抵押還有效嗎(借款展期后未辦理抵押變更有效嗎)
信托展期不拍賣抵押物合法嗎
:在銀行的業(yè)務往來中,為防止貸款損失,保證債權的實現(xiàn),銀行金融機構(gòu)往往會要求借款人為其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在目前經(jīng)濟下行時期,面對不能如期歸還貸款的企業(yè),銀行中抵押貸款展期的情形越來越多,本文旨在從銀行視角對不動產(chǎn)抵押貸款展期后,抵押權是否有效的相關問題進行分析。
一、關于展期的性質(zhì)
關于展期貸款的性質(zhì),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展期貸款超過原貸款期限的效力問題的答復【法函[2000]12號】》的規(guī)定,展期貸款性質(zhì)上是對原貸款合同期限的變更。根據(jù)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貸款是允許展期的,只要展期貸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不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就應當認定有效。【1】
二、不動產(chǎn)抵押貸款展期時,經(jīng)過抵押人同意,原抵押權是否仍存續(xù),是否需要重新辦理抵押登記?
《物權法》第187條第1款,“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財產(chǎn)或者第五項規(guī)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根據(jù)《貸款通則》,展期僅僅是對原貸款合同還款期限的延長,并非新的借款。因此,對于不動產(chǎn)抵押貸款展期,展期后原抵押權是否存續(xù),是否需要重新辦理抵押登記,司法實踐中觀點不一。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展期經(jīng)抵押人同意后,抵押權仍存續(xù),不需重復辦理抵押登記。
(1)抵押合同明確約定展期不須征得抵押人同意的,展期后抵押權繼續(xù)存續(xù),不需再次辦理抵押登記。
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xiàn),避免抵押人免責,銀行往往會在抵押合同中,明確約定,主合同協(xié)議內(nèi)容的變更或借款期限的延長,無須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應承擔抵押擔保責任。那么,銀行展期后,抵押合同是在雙方自愿基礎上簽訂的,依然有效,也不存在擔保物權消失的法定事由,抵押權自設立之日起仍然續(xù)存,不需重復辦理抵押登記。
(2)辦理展期時,抵押人同意為展期后的債權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抵押權繼續(xù)存續(xù),不需再次辦理抵押登記。
《貸款通則》第12條規(guī)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zhì)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zhì)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币虼?,在辦理展期時,即使在抵押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展期無須征得抵押人同意,銀行也會要求抵押人在展期協(xié)議中擔保人處簽字,以便對展期后的債權繼續(xù)承擔抵押擔保責任。而展期并不產(chǎn)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在抵押權已經(jīng)設立并續(xù)存的情況下,無須重復辦理變更登記,原抵押權繼續(xù)存續(xù)有效。
參考案例1:
海豐縣阿仙奴服裝有限公司、海豐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公平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7)粵15民終102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了借款、抵押合同,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已經(jīng)依法設立。借款到期后,又簽訂了展期協(xié)議,并約定“貸款人、借款人及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及有關事項仍按原合同的約定執(zhí)行。”對此,阿仙奴公司作為擔保人在展期協(xié)議上蓋章,對繼續(xù)提供抵押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締約、擔保、續(xù)期、續(xù)保的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合法有效,應依約履行。阿仙奴公司作為抵押人,同意按原合同繼續(xù)提供抵押,而案涉抵押相關的權利人、權利種類、權利范圍等重要事項均無變化,在抵押權已經(jīng)設立并續(xù)存的情況下,無須重復辦理變更登記。且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其產(chǎn)生、變更、消滅受物權法律調(diào)整。依照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擔保物權的消滅有: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xiàn)、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不存在上述擔保物權消失的法定事由,案涉抵押權自設立之日起仍然續(xù)存。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之規(guī)定,公平信用社在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以支持。對于阿仙奴公司展期后未對抵押權進行變更登記導致抵押權消滅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要點總結(jié):該案中,辦理展期時,抵押人同意繼續(xù)為展期后債權提供抵押擔保,本案也不存在擔保物權消失的法定事由。因此,抵押權自設立之日起仍然續(xù)存。
參考案例2:
上訴人楊守國與被上訴人嘉蔭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抵押合同糾紛二審案
案號:(2014)伊商終字第16號
審理法院:黑龍江省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抵押權的消滅,為以下幾種方式,以實現(xiàn)的方式消滅,因抵押權人的放棄而消滅,因抵押合同的無效而消滅。本案原、被告對雙方簽訂的抵押擔保合同合法有效均無異議,不存在因抵押合同無效而致?lián)N餀嘞麥绲那樾危覔N餀嗨鶕5膫鶆丈性诼男兄?,債權未全部實現(xiàn),抵押權人不同意放棄抵押權即未出現(xiàn)抵押權消滅的情形。借款展期,亦經(jīng)過原告的確認,且未加大擔保人的義務。另,主合同的債務人仍在履行債務給付義務,不存在訴訟時效完成的情形。故原告主張的解除抵押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維持原判。
要點總結(jié):該案中,辦理展期時,擔保人簽字同意繼續(xù)擔保,也不存在抵押權消失的法定事由,則抵押權仍合法有效。
(二)展期雖經(jīng)抵押人同意,但因未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無效。
參考案例1:
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汾分行訴臨汾九龍山生態(tài)公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一審案
案號:(2017)晉1002民初4439號
審理法院: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qū)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貸款到期后,被告臨汾九龍山公園未如期償還原告的借款申請延長借款期限。被告臨汾九龍山公園雖將其所有的臨房權證土字第01111000008號房產(chǎn)及堯國用(9012)第2013號土地抵押給原告為此筆展期貸款項下全部債權提供抵押擔保 ,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被告以其房產(chǎn)及土地為該筆借款進行了擔保 ,因雙方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 ,該抵押不得對抗第三人。
要點總結(jié):該案中,展期時,債權人雖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但未就已經(jīng)存續(xù)的抵押權再次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無效。
三、辦理展期時,未經(jīng)抵押人同意,抵押權是否仍有效?
(一)辦理展期時,雖未經(jīng)抵押人同意,但因展期不屬于抵押權消滅的法定情形,抵押權仍存續(x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2條規(guī)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展期只是原借款合同還款期限的延長,并非新的借款,債權并未消滅,故抵押權并未消滅。則抵押人仍需對展期后的債權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參考案例1:
劉正林、張文蓮訴楚雄市龍升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二審案
案號:(2017)云23民終1007號
審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劉正林、張文蓮自愿為楊志安、何劍莉的借款提供擔保,與龍升公司簽訂了《抵押合同》,并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劉正林、張文蓮應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本案借款合同展期后,作為主債權的借款合同依然存在,借款合同展期不屬于抵押權消滅的法定情形,劉正林、張文蓮應繼續(xù)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要點總結(jié):該案中,作為主債權的借款合同依然存在,借款合同展期不屬于抵押權消滅的法定情形,抵押權仍存續(xù)。
四、主債權有效存續(xù)期內(nèi),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屆滿,抵押權是否存續(xù)?
(一)主債權有效存續(xù)期內(nèi),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屆滿,抵押權不受登記期間影響,仍存續(x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1款:“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xù)不具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02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據(jù)此可知,不管是雙方約定的抵押期間還是登記機關登記的抵押期間都因違反了物權法定原則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也即,約定和登記的抵押期間均無效,抵押權行使期間跟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并保持一致。
參考案例1:
劉建昌與新寧縣古田陵園、鄧溯連抵押合同糾紛一案
案號:(2017)湘05民終1766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在辦理抵押登記時,登記部門登記的擔保期間為一年,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xù)不具法律約束力”的規(guī)定,登記部門為本案的抵押物登記的一年擔保期間,對本案雙方當事人設立的抵押物權的存續(x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劉建昌與鄧溯連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為二個月,但在借款期限屆滿后,借貸雙方于2014年7月1日又簽訂借款展期合同,該展期合同雖然存在部分瑕疵,但能夠證明劉建昌在借款到期后向鄧溯連主張了權利,符合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2017年1月26日,劉建昌還向鄧溯連、唐綠萍發(fā)送了催款函,鄧溯連并在該催款函簽字,證明本案的主債務訴訟時效并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那么,本案因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沒有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抵押權人劉建昌仍有權對新寧縣古田陵園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要點總結(jié):該案中,雖然在辦理抵押登記時,登記的擔保期間為一年,但因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沒有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抵押權仍存續(xù)。
貸款展期需要重新辦理抵押登記嗎
貸款展期無需重新辦理抵押登記,貸款辦理展期只是對合同期限作出了變更,在貸款過程中擔保物權并沒有消滅。也就是說抵押權并沒有因為借款合同展期而消滅,那么銀行與抵押人之間自然無需重新簽訂抵押合同,也就不需要重新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合同到期抵押還有效嗎
到期之后就無效了。
房屋抵押過期是無效的,需要重新辦理抵押。以房屋作為抵押物為債務擔保的,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要簽訂抵押合同,并且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如果不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的,抵押權是不成立的,如果房屋抵押登記到期后,房屋抵押無效。
【拓展資料】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zhuǎn)移對《擔保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chǎn)的占有權,而將該財產(chǎn)抵押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財產(chǎn)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抵押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存在抵押品時,銀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將提高,但同時借款者的成本也會增加,正因為這樣,借款者愿意向銀行支付的利息也會較低,對銀行來說其收益未必增加。
抵押當出現(xiàn)違約時,賦予貸款人依法沒收特定的企業(yè)資產(chǎn)的權利,被廣泛用來減少與借貸相關的激勵問題(即在拖欠發(fā)生時使放款者可以獲得特定資產(chǎn)).。抵押物,指提供擔保的財產(chǎn)。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債權人與抵押人之間所訂立的,確認相互之間抵押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書面協(xié)議。抵押也可用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的信用風險管理,通常的抵押條款都要明確在特定賬戶內(nèi)必須維持的最低金額。實際上,期貨市場的保證金要求就類似抵押,柜臺交易的衍生工具經(jīng)常使用現(xiàn)金或高流動性、低風險證券作為抵押。
一般來說,欠更大金額方要求提供抵押品。如果和約對A為正值、對B為負值,而B欠A更多,則B要提供一定抵押。隨著市值變化,需要維持的抵押金額隨市值上升而上升、隨市值下降而下降。在某以時點,如果市值由正變負,要求提供抵押的一方會發(fā)生變化,這會解除原來提供抵押一方的抵押要求。抵押金額的確定可以基于和約市值水平,也可以基于信用評級,市值或信用評級變化使所需抵押發(fā)生變化。
抵押合同到期抵押還有效嗎
法律分析:抵押合同到期后如果主債務仍然存在的,抵押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債權消滅的,抵押權才消滅。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一)主債權消滅;(二)擔保物權實現(xiàn);(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四)法律規(guī)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借款抵押合同有效嗎
一、借款抵押合同有效嗎
1、借款抵押合同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署就具發(fā)生法律效力,但抵押權自登記時才成立,即登記后才具有優(yōu)先受償權。只是簽訂抵押合同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一旦借款人不還款的,債權人對抵押物是沒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shù)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chǎn)的名稱、數(shù)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財產(chǎn)或者第五項規(guī)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借款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借款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分別是:
1、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而將其全部財產(chǎn)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這種抵押合同無效;
2、對國有企業(yè)業(yè)已確認為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筑物設立抵押而未經(jīng)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抵押合同無效;
3、破產(chǎn)企業(yè)在法院受理企業(yè)破產(chǎn)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chǎn)宣告期間,對原沒有抵押的債務設定的抵押而簽訂的抵押合同無效;
4、債務人與個別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大部分財產(chǎn)抵押給一個債權人,從而喪失履行其他債務能力的,該抵押合同無效。
主債權展期,原抵押繼續(xù)有效嗎
如果抵押合同沒有對抵押權期限有約定,則主債權展期,抵押繼續(xù)也展期;如果抵押合同對抵押權有期限約定,從其約定,債權變更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即主債權展期,抵押權不展期。
知道管理員讓我再完善一下答案,說回答得太簡單,不夠詳細。我想說,問題已經(jīng)回答完了。因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jù),所以沒法引用法律。
那么我做出這個回答是依據(jù)是什么呢?是法律體系。
第一、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有抵押期限的約定,該約定并無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也無其他導致該條款無效的情形,應當認定有效。那么,無論主債權的履行期限如果變動,未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都不影響抵押合同效力,即抵押合同約定的期限不變動。如果主之前展期,過了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期限,那么抵押權就不再有效;
第二、關于抵押權期限的問題,物權法和擔保法及二者的司法解釋,都未做規(guī)定。原則上,物權法的立法本意,抵押是一種附加權,是附著在主債權上的,因此,物權法對抵押權設置期限并不推薦。也就是說,物權法對抵押權的抵押期限是沒有規(guī)定的。物權法對抵押權行使的期限只有一個規(guī)定《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時效】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這只是規(guī)定了,主債權過了訴訟時效,抵押權還在抵押期限內(nèi)怎么處理的問題。
就回答這么多吧,能過就過。因為沒有直接的法律可以應用,從法理學上講法律,真是費神啊。
借款展期抵押擔保是否還有效
法律分析:有效。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