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了之后,想要復婚要如何操作
(一)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qū)、縣級市民政局(或鎮(zhèn)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三)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四)審核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xù)后,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fā)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
(五)復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xù)后,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fā)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二、離婚后女方想要撫養(yǎng)孩子,應該如何辦
離婚后女方想要撫養(yǎng)孩子可以與對方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yǎng)權。
離婚以后如果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變更子女的撫養(yǎng)權: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xù)撫養(yǎng)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yǎng)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yǎng)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xù)撫養(yǎng)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yǎng)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yǎng)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三、簽了離婚協議書后一方反悔要如何辦
協議離婚后反悔可以起訴,法院會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當事人對離婚反悔要求恢復婚姻的,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去婚姻登記機關復婚。
2、當事人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審理后如果發(fā)現沒有受欺詐或脅迫等情形的應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3、當事人就子女撫養(yǎng)問題反悔的請求變更或撤銷子女撫養(yǎng)協議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審理后如果發(fā)現沒有受欺詐或脅迫等情形,或者不具有變更子女撫養(yǎng)的正當理由的的應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fā)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